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两品一械”风险管理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yjj/2020-00134
陕药监发〔2020〕96号
有效
2020年09月29日 09:1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风险管理会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风险管理会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会商是指,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排查、收集、评估“两品一械”安全风险,通过商议商讨的形式,综合研判风险因素,评定风险程度、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坚持“收集、研判、预警、处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会前深入排查、会上科学研判、会后及时处置、动态评估消除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排查、获取、评估“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召开风险会商会议。
省级风险会商会议由省局牵头组织,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以下简称市局)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局)。会商会议由省局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召集主持。
市级风险会商会议由市局牵头组织;县级风险会商会议由县局牵头组织。
第五条 风险会商会议采取定期召开和即时召开两种形式。省级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市、县级会商会议频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发现重大、紧急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或有重大药品保障、整治任务时,可即时召开会商会议。
第六条 定期召开的风险会商会议由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的处室牵头组织。即时召开的风险会商会议,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由相关职能处室牵头组织;监管职责和责任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处室的,由负责应急管理的处室牵头组织。
牵头处室负责会商会议召集、组织工作,汇总、整理风险信息的排查、评估资料等,并根据会商会议确定的意见形成风险报告或会议纪要,会后进行风险防控、处置、整治情况督查等。
第七条 风险会商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听取上次会商确定的风险防控整治意见落实情况、“两品一械”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二)分析当前“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
(三)研判风险程度和风险管控点;
(四)研究确定下一阶段防控整治意见。
第八条 风险信息排查、收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1.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稽查办案等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2.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3.通过全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监管数据分析,发现的产品、企业风险信息或监管风险信息;
4.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较多被投诉举报的产品或企业信息。
(二)下级部门上报的风险信息;
(三)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转办事项中的风险信息;
(四)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风险信息;
(五)药品监管中出现的普遍性、系统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风险信息;
(六)其他涉及“两品一械”质量安全,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需分析、研讨、处置的风险信息。
第九条 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排查“两品一械”安全风险,分析研判风险点及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整治建议,将本地会商确定为“较严重”等级以上风险信息汇总填报《“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排查防控表》,提交省局风险会商。
省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填报《“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排查防控表》(见附件2),并提交风险会商。
第十条 风险信息可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经会商确定。一般分为三个风险级别:
(一)一般风险: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较小的;可能导致的危害影响范围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的。
(二)较严重风险: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较严重的;可能导致的危害影响范围在2个或3个市级行政区域的。
(三)严重风险: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严重的;可能导致的危害影响范围在3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对会商确定的风险防控意见,按以下原则落实防控整治责任:
(一)对一般风险,涉及的市局自行组织开展防控整治工作,省局可进行督办;
(二)对较严重风险和严重风险,由省局会同相关地方进行专题研究,统一安排部署,开展防控整治工作;
(三)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和事项,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于下次风险会商会议进行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反馈。
第十二条对会商确定的风险,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整治措施:
(一)对涉及到的“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对涉及的产品、企业和区域加强监督检查;
(三)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检;
(四)针对风险点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
(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六)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防控责任处室(单位)要在会后一周内将制定的防控整治措施报省局风险会商牵头处室;对风险点的变化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防控整治工作进展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防控整治措施表》(见附件2)于每季度末向省局风险会商牵头处室反馈。
第十四条 风险会商后,风险防控责任处室(单位)、应根据会商确定的防控意见,落实防控整治措施,有效消除风险隐患。经自查评估认为风险消除的,提出风险消除意见,报省局风险会商牵头处室再次评估并征求专家意见,确认无误后报请局负责人同意,对该风险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管理专家库,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在研判风险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发布及消除风险预警信息时,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确保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风险信息排查防控表、风险信息防控整治措施表、风险报告、会商会议纪要、风险消除情况等风险管理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省局建立风险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排查及时、分析准确,且能有效防控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风险排查,或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两品一械”风险会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排查防控表
2.“两品一械”安全风险信息防控整治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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