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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全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 索引号

    yjj/2022-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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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5日 16:15

2022年全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 : 2022年03月15日 16:15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国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会和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管理,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2022年全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四个最严”要求,遵循风险管理理念,坚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闭环管理原则,针对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药品质量管控能力,维护药品安全形势稳定,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15日前。

三、检查范围及频次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常规检查不少于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常规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生物制品、无菌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三)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纳入短缺药品清单药品、多组分生化药、疫情防治用药、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常规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四)除前三款所列之外其他中药制剂、化学药制剂、中药饮片、医用氧生产企业常规检查覆盖率达到35%。

(五)原料药、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常规检查覆盖率达到25%。

(六)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频次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七)医疗机构制剂室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单位常规检查覆盖率达到50%。

(八)对在2021年度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至少安排一次飞行检查:

1.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暂停生产、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

2.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或者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存在异常趋势的;

3.长期停产在本年度恢复生产的;

4.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者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5.2021年度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

6.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

7.存在其他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生产监管处提供全部检查对象名单,各检查实施单位自行按比例选择检查对象,原则上优先选择上一年度未检查企业,已查企业按总量5%的比例随机抽查。

四、职责分工

(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纳入短缺药品清单药品、多组分生化药等三类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常规检查、注射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常规检查、本计划所列飞行检查由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省药品和疫苗检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实施,企业所属辖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配合。

(二)除前款所列之外的其他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单位常规检查由企业所在辖区市级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负责并实施,辖区对应的药品和疫苗检查机构(省中心或分中心)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专项检查由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制定检查方案,任务分工按照专项检查方案实施。

(四)延伸检查由原检查单位实施,必要时可报任务负责单位另行组织。

(五)省中心与各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任务涉及的检查对象重复时,对该对象的所有检查一并由省中心实施。

五、检查内容及重点环节

对药品生产企业(含中药饮片、原辅料、药包材、医用氧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主要内容

(1)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必要时对企业生产质量活动管理和操作人员履职能力进行评估;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还应当包括企业保障药品管理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注册文件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委托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4)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自查实施情况;

(5)变更管理情况;

(6)检查任务负责及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实施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前应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可以根据被检查单位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部分内容进行检查。

2.重点环节

(1)原辅料购进

(2)处方工艺控制

(3)质量控制

(4)偏差调查

(5)变更控制

(6)记录与数据

(二)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及重点环节:

1.原辅料购进和管理情况;

2.注册工艺和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3.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主要配制设施、设备变更情况;

4.委托配制的,应检查委托配制批件、委托配制制剂的前三批是否经所在地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委托配制人员、设施、设备变更情况;

5.品种再注册及备案情况等。

(三)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单位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及重点环节:

检查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国食药监〔2003〕199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4号)要求的验收标准对人员、仪器设备、房屋设施、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其中,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现场检查还应重点关注:

1.制备人员和质控人员应当各自独立,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2.灌装环境C级背景下局部A级;

3.放射性核素、配套药盒、试剂、除菌过滤器、产品容器等购进和管理情况;进货渠道是否合规,质量检查情况;

4.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变更时是否经过批准;

5.是否按照质量控制指导原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6.《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是否及时延续。

六、检查要求

(一)具体检查任务通过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日常监管模块下发,每项任务执行完毕,各检查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检查报告和综合评定意见上传系统,完善监管档案,为风险管理、信用评级等工作积累数据。

(二)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责任制,突出检查重点,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开展上下游延伸检查,一查到底;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检查,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按照严重缺陷处理。

(三)现场检查中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与检查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省局办公室印发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省局派出机构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生产或需要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按照省局《“两品一械”行政监管、监督检查与稽查办案衔接联动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期间,检查员及观察员要严格按照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严格遵守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现场检查标准;以严谨认真的作风、客观准确的结论,全力保障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助推我省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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