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政府关于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处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先进;单位(处室)不能被评为先进。该单位(处室)负责人在年终目标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处室)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