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监管信息 > 日常监管信息 > 正文
  • |
  • |
  • |
转发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01-05 00:00    点击量:  来源: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薰衣草管理方式的请示》(冀食药监〔201651号)收悉。经商农业部和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NY/T 1741-2009)将薰衣草列入绿叶类蔬菜范围,主要是基于农业行业科学分类,不涉及具体管理方式。

二、关于薰衣草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201539日发布)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程序进行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 1230

版权所有: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许可 禁止非法拷贝或镜象   网站标识码:610000005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    邮编:710065
电话:029-62288000    传真:029-62288004
ICP备案号:陕ICP备11002419号-2陕公网安备:61019002000763

微信公众号

监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