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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12-15 00:00    点击量:  来源: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局于 201794印发的《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是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适用不同裁量标准的具体情形。同时,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也都分别作了相关规定。

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裁量时,违法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多种情节的,应当优先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衡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12 月14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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