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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5-01-22
来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的要求,为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相关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25120日起,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3项审批事项,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我局对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程序备案。

二、取消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后,医疗机构使用一、二类放射性药品无需办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的,应当向我局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取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我局办理备案。

特此通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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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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