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陕西方晟制药有限公司 | 法人 | 9161042MA6XYDT461 | 任少彬 | 陕药监药罚〔2024〕10号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 1.没收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2025 年3月 27日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
当事人基本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
陕西方晟制药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9161042MA6XYDT461 | 任少彬 | / | / |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园区方晟路1号 | 陕药监药罚〔2024〕10号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 2024年3月至8月该公司共生产工泪液滴眼液、透明质酸护眼液、雪莲明目滴眼液、菊花清目滴眼液4个品种、20240320等14个批次合计14500盒,)。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护眼液为药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 1.没收药品人工泪液滴眼液、透明质酸护眼液、雪莲明目滴眼液、菊花清目滴眼液共321盒(人工泪液滴眼液84盒;透明质酸护眼液151盒;雪莲明目滴眼液2盒;菊花清目护眼液84盒),用于上述产品生产的原料:实验室检验剩余的金银花提取物、菊花提取物、密蒙花提取物、蓝莓提取物、叶黄素提取物、决明子提取物、维生素B6、透明质酸钠、氯化钠各1袋(瓶)(均已拆封); 3.处生产货值金额1305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倍100000元罚款。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12786.3元 | 无 | 2025.3.27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