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陕西妙应扶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 | 陕药监药罚〔2024〕9号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 1.没收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2025年3月 27日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
当事人基本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
陕西妙应扶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 91610201MA6X632954 |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 唐琦 | / | / |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 陕药监药罚〔2024〕9号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 2024年1月至9月,你公司共生产20240117批次悦士佳®蓝莓叶黄素护眼液1批2000盒(规格12ml/瓶),20240617、20240702、20240717、20240802、20240902共5批次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共计4150盒(规格12ml/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护眼液为药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 1.没收药品203盒(悦士佳®蓝莓叶黄素护眼液85盒,批号:20240117;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118盒,批号:20240902)。 3.处生产货值金额492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0.8倍80000罚款。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4757.6元 | 无 | 2025.3.27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