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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陕药监药罚〔2024〕9号
时间:2025-05-06
来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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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陕西妙应扶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人

91610201MA6X632954 

唐琦 

陕药监药罚〔2024〕9号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1.没收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2025年3月 27日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信息

当事人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行政处罚的内容

行政处罚的依据

陕西妙应扶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610201MA6X632954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唐琦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陕药监药罚〔2024〕9号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

2024年1月至9月,你公司共生产20240117批次悦士佳®蓝莓叶黄素护眼液1批2000盒(规格12ml/瓶),20240617、20240702、20240717、20240802、20240902共5批次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共计4150盒(规格12ml/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护眼液为药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1.没收药品203盒(悦士佳®蓝莓叶黄素护眼液85盒,批号:20240117;胶生堂®蓝莓叶黄素护眼液118盒,批号:20240902)。

2.没收违法所得4757.6元

3.处生产货值金额492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0.8倍80000罚款。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4757.6元

2025.3.27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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