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10号),对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领域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检查权责管控,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提高监管效能,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了本《基准》,旨在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行政检查提供统一、清晰、可操作的裁量规范。
二、主要内容
《基准》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是对实施行政检查进行裁量的原则,“分则”是对各类行政检查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总则部分
“总则”共十条。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指出制定目的是规范我省药品领域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检查权责管控,并列出了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二是明确了“行政检查裁量权”的内涵。涵盖是否检查、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类型、检查标准等一系列决定权。三是界定适用范围与架构。规定《基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药监部门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行政检查。明确《基准》由总则和分则构成,总则具有通用指导性。四是确立基本原则。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以“科学监管、风险管控”为原则,坚持以“提质增效、减少干扰”为目标,最大程度提升行政检查质效。五是强调计划统筹与合并检查。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不同情形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备案,能够合并进行的,一律合并实施。六是对不受检查频次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应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七是强调了对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本基准等规定的行政检查行为,严肃追究执法责任。八是明确了《基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二)分则部分
“分则”以列表形式,从8个方面对具体检查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是总则原则的具体应用和量化体现。一是覆盖全面领域。分则涵盖了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生产、经营)等所有监管对象的日常行政检查。二是要素清晰列明。对每一项检查事由,均从“检查事项”、“设定依据”、“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类型”“检查标准”七个关键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量化检查频次。对高风险领域(如特殊药品、疫苗、重点监管医疗器械)规定了法定的最低检查频次(如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对其他领域,普遍要求“根据风险管理在年度检查计划中确定检查频次”,体现了风险管理的核心思路。强调“检查频次按法定最低频次实施”,仅在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也严格限制了检查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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