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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府信息,编制《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如下:

机构职能:本局职能、局领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有关联系方式等。

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

法规文件: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应该公开的工作文件等。

公告通告:质量公告、药品不良反应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等。

监管信息:许可、认证、备案等监管信息。

综合管理:发展规划、招标采购、药监统计等。

最新动态:领导活动、工作动态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以上政府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开,具体可参见《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mpa.shaanxi.gov.cn)、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在相关职能部门网站公开;线下可通过来信来访获取相关信息,单位地址: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联系电话:029-62288091。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目录编制原则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索引、主要内容和公开时间。公开目录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化原则。公开目录应涵盖本局机关制定或保存的所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职能、规则、运行分类进行设置。

(二)标准化原则。目录按统一标准建立索引编码,以编码方式表示信息来源、发布年份等内容,以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在本局政府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对主动公开内容实现网上即时查询;对依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公开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本局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62288091

传真:029-62288004

电子信箱:zfxxgk@shaanxi.gov.cn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

邮政编码:710065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在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从本局政府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受理机构。

3.申请人在本局政府网站上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4.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5.本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的处理

本局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本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3、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局将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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