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中等变更后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有较明确要求,多数变更情形要求1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则需3批,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第二种情况则需1~3批。可根据产品生产质量特性进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若持有人经过充分评估,减少研究批次数量,应同时提供理由充足的评估报告。指导原则对变更前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确要求,企业可根据研究情况酌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