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被处罚
时间:2024-12-26
来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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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儿童化妆品时违法添加化妆品禁用原料,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查处,有力的惩处了不法生产者的违法生产行为,有效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案情简介

药品监管部门对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抽样检验部分化妆品后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肤霜及身体乳,违法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等化妆品禁用原料,货值金额达212667元。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近年来,化妆品销售呈现低龄化趋势,儿童化妆品市场日益火热。儿童特殊的生理特点对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有着更高的要求,大多数家长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愿意花较高价格去购买专门的儿童化妆品,但部分生产商为了追求不法利益,在化妆品中违法添加禁用原料或用成人化妆品冒充儿童化妆品。该类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家长的购买偏离自身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会导致儿童皮肤过敏、损伤、激素依赖等诸多危害。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本案中,该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再次提醒广大家长,购买儿童化妆品时,应当认真核对产品包装,选购有“小金盾”标识的产品,也可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产品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对于部分过敏体质的儿童,家长可在使用前先在手臂等部位做皮肤测试,避免过敏引发的健康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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