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受处罚
时间:2024-11-28
来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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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某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对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维护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化妆品经营企业货架上摆放有化妆品“SKIN advanced”,并为消费者提供试用装,其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标签)。经查,该批产品尚未销售,货值共计1000元。该企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到了罚款23000元并没收该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健康及美容护理的需求不断增加,功效型化妆品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当前,具有染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功效的特殊化妆品种类繁多,功能效果也不断细化,若不仔细辨别,消费者可能会误购错购,买到成分、功效不符合需求的化妆品,甚至可能会因误用发生皮肤过敏等不良反应。近年来,国产化妆品发展迅猛,但进口化妆品市场占比依旧很大,若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就无法判断购买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同时也可能造成健康损害。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以免费试用、赠送小样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其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该企业作为消费者日常购买化妆品的重要线下渠道,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规要求。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纯外文的“进口化妆品”,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选购印有或贴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并查看特殊化妆品包装、标签是否有注册证编号,仔细辨别其成分、功效及安全警示等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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