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乎百姓健康,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药品经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件,纠正了药品经营企业的违法销售行为,保障了公民用药安全合法权益。
案件概述
2021年7月22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铜川市某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15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现场不能提供上次接受处罚以后销售的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号:ACC8735)、醋酸泼尼松片(批号:20211)等处方药的处方留存证明。该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快节奏的生活状态下,人们在“害怕麻烦、没有时间”的心理作用下,规范用药意识淡薄,出现健康问题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去医院就诊,而是凭着经验自行前往药店购药使用。这种随意性导致了药物的乱用和滥用。药品不是普通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处方药,需要经过医师的专业诊断,凭处方方可购买、使用。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国家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根据其安全性,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虽不需要凭借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的处方,但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用药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在医学实践中,处方药大多为上市的新药、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药物本身毒性较大或者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可能导致乱用滥用处方药造成肝肾损伤,产生副作用,有的药物之间还存在配伍禁忌,安全隐患较大,严重者甚至会危及性命。
本案中,该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群众日常购药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的处方方可销售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相关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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