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渭南市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办打击了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合法有序的药品市场秩序,也对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药品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件概述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广州市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价格多次向袁某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13060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涉案产品共计25090支。经查,二被告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涉案产品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案说法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随之也产生了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等一系列行业乱象。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是注射剂,也是医疗用毒性药品,属于高风险产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因其特殊性,国家对医疗用毒性药品实施特殊管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在医疗美容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目标。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以及配方用药,均需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使用。
本案被告人用“冻干粉”冒充不同国家、不同品牌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毒素成份,应认定为假药。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医美服务,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相关法律规定摘要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五十一条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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