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yjj/2023-00092

  • 文号

    陕人社函〔2023〕461号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2日 17:02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3〕461号
发布时间 : 2023年09月12日 17:02    点击量: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我省2023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23年度全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药学专业

全省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检查、研发、生产、经营、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涉药工程系列

全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研发、生产、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

员。

今年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政策规定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的除外)、返聘人员不参加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

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报评审。各市(区)人社部门对本市(区)申报单位的岗位情况进行审核。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也要严把评审质量,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

(三)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职称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在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

②第一学历为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在职期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③取得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

评审条件中所称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药学专业或医药相关类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化工等)毕业学历;所称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属全脱产学习的应扣除学习时间)。

(四)业绩与成果

参评人员长期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所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业绩突出。

1.晋升正高级职称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职称资格期间须同时具备1-5条件之一及6-10条件之一:

(1)著作1本,主编或副主编(其中本人执笔6万字以上,需出版社开具相关证明);

(2)至少有2篇均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专利成果、技术规范第一作者可以替代论文一篇);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为第一作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奖励(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3名),并具有获奖证书;

(4)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过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具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5)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单位鉴定或验收;

(6)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或利用专业知识,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等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7)主持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2项以上,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8)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

(9)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标准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3项以上,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10)具有省级以上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组长资格,年平均参加检查15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10次以上。

2.晋升副高级职称资格:受聘担任中级职称资格期间须同时具备1-4条件之一及5-9条件之一:

(1)著作1本,参与编写(其中本人执笔4万字以上,需出版社开具相关证明);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专利成果、技术规范限前2名作者可以替代论文一篇),其中至少1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

(3)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并具有获奖证书;

(4)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为第一完成人,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审;主持完成市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一项为第一完成人,并2项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评审;

(5)作为技术骨干(前三名、下同),参与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或利用专业知识,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各级检查、检验、抽检计划及方案的制定、结果分析,总结撰写;

(6)主持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1项以上,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7)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较大贡献;

(8)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地方标准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

(9)具有省级以上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组长资格,年平均参加检查15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10次或以上。

(五)继续教育

申报人从2019年开始,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不少于24小时,专业课不少于56小时。以执业药师作为申报副高级职称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从2020年开始需参加省人社厅公布的公需课科目学习。

鼓励在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学习药学专业。

(六)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需提供与申报条件中工作年限相应时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任现职以来工作情况证明材料”项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延迟三年申报;

3.受到党政纪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4.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省人社厅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三、系统网址

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互联网登录网址为:(http://1.85.55.147:7221/zcsb);人社内网登录网址为:(http://10.190.134.115/zcgl)。

四、评审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信息公布(2023年928日前完成)

各市人社局和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转发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文件,公布参评条件、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事项。各市、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实际状况和高级岗位职数情况,在推荐前制定不低于我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评审条件的地区标准、单位标准。

(二)个人申报(2023年10月27完成)

参评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网页提示及要求上传电子支撑材料。(所有业绩类成果必须是本人取得现任职称后获得)。

(三)单位审核公示(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

1.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登录账号由所属县区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分配)审核参评人员的参评信息,并将审核通过参评人员《评审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传公示证明。

2.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内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辖区内县(区)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厅(局)级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负责对本系统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上传至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审核汇总;中央驻陕单位通过互联网访问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负责对单位系统内参评人员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员须经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所在市(区)人社部门或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汇总。以上单位将结果分别上传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各部门(单位)审核汇总结束后,选择“单位打印花名册”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生成JPG或PDF格式文件上传至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

各厅(局)级单位、中央驻陕单位和各市人社部门需委托评审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推荐评审委托函》,加盖公章后生成JPG或PDF格式文件选择上传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公示

评审结果通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确认,由其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本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报人社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二)职称资格转换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本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本专业岗位,须在本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

(三)年限及相关工作业绩要求

1.参评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参评论文、科研项目等完成时间截止到2023年11月15日。(提供的论文,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2.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参评论文申报:

(1)增刊、特刊、专刊、手册、论文集、综合版及电子网络版等发表的论文。

(2)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

(3)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发表的论文。

(四)评审政策倾斜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文件精神,对县及县(不含市辖区)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政策倾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0号)要求,对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严格落实《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4号)文件要求。评审倾斜政策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即认定具备主管药师(中药师)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副主任药师的条件。

(六)证书办理

本次评审实行电子化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参评人员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陕西省职称评审操作手册》(网上申报系统主页中下载),按照《手册》规范进行操作,以免影响正常评审。

(二)职称评审电子化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要求制作和上传(详见附件)。

(三)市(区)人社部门、厅(局)级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陕单位在评审工作安排前须通过邮件(qianzhang@yinhai.com)的形式向省人社厅申请登录账户,邮件中要注明单位全称,其余各用人单位须向上级单位申请本单位登录账号。

(四)参评材料若存在涉密情况的,参评材料需进行脱密处理,在线下以纸质形式报送,所有报送材料不再退回。

(五)所有高级参评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需准备powerpoint演示文稿(演示讲述时间不超5分钟),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简介、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近5年以来)以及论文(著)、科研成果等。答辩环节安排以手机短信形式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调整手机短信接收模式,并及时关注QQ群。

(六)请参评人员及各单位按时完成申报、审核、上传等工作,参评人员申报时间截止为2023年10月27日,各市(区)人社部门、厅(局)级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属企业及中央驻陕单位上传时间截止为2023年11月15日,届时职称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工作结束后(2023年11月15日后),评委会工作机构要对参评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问题,按申报渠道退回,有关单位要及时通知参评人员,在审核意见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在规定时限结束后,评委会工作机构未收到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系统关闭申报端口;重新提交的材料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退回补充完善材料。

(七)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联系方式:党晓刚029-62288060

监督举报电话:029-62288322

技术支持:029-85211087029-82210159

QQ群:761231669(请各申报人员务必加群,申请时必须注明申报级别和单位,后续通知均发至此群)

附件:电子化评审材料要求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

 

附件

电子化评审材料要求

2023年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个人信息申报工作将于10月27日结束,为进一步做好后续审核及上报工作,确保所有图片打开顺畅且清晰无误,参评材料要严格按以下电子化要求上传:

一、注册登录相关问题

(一)各单位在向评委会提交资料前,请认真学习评审通知和操作手册,严格、规范完成填报工作。

(二)注册和登录过程中,请准确选择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指:为参评人员提供授权码的单位),并正确填写申报授权码。

(三)申报人员请在系统中分别选择《2023年度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2023年度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2023年度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药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二、支撑材料电子化基本方法

首先将纸质参评材料以数码扫描或拍照方式清晰转换为JPG或PDF格式图片,除参评人员个人照片大小不能超过100K以外,其他参评材料每张图片的大小不能超过600K。若在上传过程中,发现图片超过限制大小,可使用系统中的图片处理工具按照系统中的操作说明将图片大小处理在规定范围以内再上传。申报人将材料上传至系统后,须对所有图片进行检查测试,确保图片打开顺畅、无翻转、且清晰无误。所有申报材料需按照此文件要求上传,禁止同一材料重复上传至多个目录下,未按照要求上传资料的一律退回,请更正后重新申报。

三、申报人员填写及各单位审核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一)“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参加工作日期”“本专业工作年限”“现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机关”“申报类型”等基本信息,即使没有打*号,也必须如实填写。

(二)关于各类单位信息的填写:“推荐单位”指分配授权码的单位(在列表中选择);“编码单位”指推荐单位的主管单位和部门(在列表中选择);“工作单位”须填写工作单位全称(可参考工作单位公章)。

(三)“何时取得何职(执)业资格”:指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文件中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为取得执业药师时间,未取得的不用填写。

(四)“转评类型”中“平级转评”:指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非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技术人员,转评为药学、涉药工程岗位平级职称,须在药学、涉药工程专业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选择“平级转评”并在“职称申报项目”—“转换系列”中填写相关信息。若无需转评请勿填写此项。

(五)“资格确认”分两种情况:

1.此项为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本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确认时填写,选择“是”在“职称申报项目”—“资格确认”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证件电子图片”—“职称资格确认证明材料”处上传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若无需资格确认请勿填写此项。

2.确认与晋升可同时进行。此项为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本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资格确认并晋升高一级职称评审时填写,选择“是”在“职称申报项目”—“资格确认”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证件电子图片”—“职称资格确认证明材料”处上传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其他项目按照晋升对应资格要求填写。

(六)照片、学历、年度考核等信息须如实填报。学历及学位证书:须上传完成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信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0年之前毕业无法从学信网查询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须上传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表、或毕业登记表)。

(七)继续教育起止年度为2019-2023,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400学时(每年度不少于80学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实际填写),此项必须填写具体数字(请不要填写“达标”“合格”等),并能够提供与之相符的学时证明。

(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简历”:正常参加评审的人员按时间段分行填写。符合各类倾斜政策的人员简历中一定要注明,例如: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援藏、在某贫困县、某基层从事何种工作等,并在简历最下方,请另起一行,将享受的相应倾斜政策标注清楚。符合倾斜政策的人员必须填写。

(九)“培训进修及任职期间奖励情况”:相关情况要如实填写、简明扼要,应分项、分行填写。

(十)“任期内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仅填写符合《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药学专业、涉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各级职称资格规定的业绩与成果条件。

(十一)“任期内发表论文著作情况”:此项仅为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著作,著作须具有“ISSN/CN、ISBN”书号,相关内容务必规范填写。

(十二)“任期内工作总结”:总结任期内的主要工作业绩,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控制在1500字以内。

(十三)“证件电子图片”:此项上传身份证(正、反面两张)、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系统中带红色星号的项目为必传项,其他证件材料若有可选择上传。“职称外语证书”和“职称计算机证书”,不做统一要求。

(十四)“评审申报材料”:

1.“各类表格、证明”:《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下载后由参评人员签字、推荐单位盖章、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扫描上传;“任现职以来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处上传聘书或聘任批复、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扫描件。

2.“专业论文、论著”:内容依次为论文论著成果目录、逐篇(部)论文论著(包括封面、出版或版权信息页、相关目录页、本人撰写完成的内容部分)的原件电子化材料。论著若字数量较大,需提供封面、目录及主要内容概述。

3.“反映个人专业工作业绩的材料”:此项对应的是“任期内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上传能反映所填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相关工作业绩的佐证材料图片,证明材料要突出重点、明确个人参与,图片下请标注项目名称,多张图片的标注序号(例:某科研成果佐证材料1,某科研成果佐证材料2)。

4.“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奖励证书”:此处只上传获得的专业奖励证书及个人排名相关资料,请不要上传其他证书。

5.“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其他奖励证书”:此处上传非专业奖励证书,例如: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

6.“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传2019年-2023年继续教育证明。

7.“年度考核证明材料”:上传近五年考核证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推荐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要写清楚公示时间(如:2023年11月6日-11月1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并注明公示的内容:参评人员的《评审一览表》、公示结果等(该项由单位上传)。

(二)评聘结合的单位,请务必上传空岗信息;未实行评聘结合的单位写明情况即可,此项必须填写,请不要上传营业执照等无关资料(该项由单位上传)。

(三)“推荐评审委托函”:需说明推荐人员的姓名、参加评审的系列、专业、级别、推荐理由及公开监督情况等(该项由单位上传)。

(四)“完成并送审”项可查看系统根据参评人员录入的信息自动生成的《评审一览表》及材料审核结果,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参评人员做好申报工作。

(五)各单位务必按照《通知》要求时限提交资料,过时申报系统自动关闭,无法上传申报材料。

(六)各单位提交至评委会的资料应符合要求,不得将信息不完整、录入不准确、填写不规范的评审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如因审核、上报材料有误导致延误评审工作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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