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日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安办5部门联合下发《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全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对食药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细则》规定,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药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有“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8种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细则》明确,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时遇到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违法行为严重等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案件查办。省食药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情复杂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张伟峰 俞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