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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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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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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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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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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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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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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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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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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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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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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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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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食药监药罚〔20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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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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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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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0131294462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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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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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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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四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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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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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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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食药监药罚〔2018〕1号
当事人: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团结南路20号 邮编:710056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944622939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陕201601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谋亮 性别:男
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你公司分2次从西安瑞波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标示为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料药甘露醇3000kg,单价23000元/吨,购进金额合计69000元。经查实,西安瑞波食品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原料药甘露醇为合法产品。截止检查当日,上述2批次的原料药甘露醇已经全部使用,没有库存。
相关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进公司物料分类账、物料货位卡、购销合同、药品再注册批件、检验报告、出库单、甘露醇外包装照片、增值税发票、药品协查函、青岛市食药监管局稽查支队复函、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为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权理由和依据:
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药品类)试行》第六条第五款,从重处罚情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或者零售企业、使用单位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该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原料药金额合计69000元,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69000元)四倍罚款,计27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罚款缴到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