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yjj/2020-00159

  • 文号

    陕食药监法发[2013]196号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13年08月30日 14:32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陕食药监法发[2013]196号
发布时间 : 2013年08月30日 14:32    点击量: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已经2013年8月12日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局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合法性审查,维护省局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局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省局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执业满八年;

(三) 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省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为省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 参与省局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 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省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 参与省局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 协助省局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省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 办理省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省局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省局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省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会议;

(四)对省局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可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省局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时参加省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省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省局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省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省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九条各处室、各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政策法规处,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当自接到资料或参加会议后,5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局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省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省局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省局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省局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期满可以续聘。省局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省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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