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yjj/2020-00160

  • 文号

    陕食药监办发〔2017〕97号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12日 14:34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食药监办发〔2017〕97号
发布时间 : 2017年07月12日 14:34    点击量: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总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机关,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公职律师证书、从事省局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省局的在编在岗人员, 或经招聘到省局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三)具有两年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或者法律事务工作经历;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四条公职律师为省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负责或参与省局食品药品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三)受省局或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受省局或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指派,参与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五)受省局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参与食品药品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食品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

(八)省局或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省局法律事务时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按规定转换为社会律师时,担任公职律师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按规定获得工作经费保障以及专项岗位津贴或办案补助;

(六)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单位制定的律师执业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

(二)接受省局的公职律师管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三)服从省局及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安排,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六)不以律师身份办理公务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任职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所在处室同意,向省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申请。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持有社会律师执业证或者其他单位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申请省局公职律师的,需提供原颁证机关出具的社会律师执业证注销证明或者公职律师证书注销证明。

第九条省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职律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省局负责人批准后,将相关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省局公职律师任职期限从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省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公职律师名单。

第五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局设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委有关处级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省局公职律师申请,报请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二)考核评定省局公职律师的工作水平,出具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三)组织开展全省系统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培训、交流;

(四)经批准,组织调配系统公职律师处理重大法律事件;

(五)对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六)负责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业务联系。

第十三条省局设立首席律师,一般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首席律师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省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受省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法律事务;

(三)根据省局领导指派,组织对重大决策、重大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四)承担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省局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应当配备公职律师,具体人数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量统筹配备。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省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公职律师进行管理,并对公职律师的申请、年度考核、退出等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各处室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公职律师申请办理证书、开展工作、参加职称评定、参与业务培训交流、缴纳会费等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公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可参照律师代理诉讼费标准,给予一定办案补助。

第十七条公职律师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局提出吊销公职律师证书等处理意见,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时,应当向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交回公职律师证书并提交注销申请,由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从事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公职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许可 禁止非法拷贝或镜象   网站标识码:6100000052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六路56号    邮编:710065
电话:029-62288000    传真:029-62288004
ICP备案号:陕ICP备11002419号-2陕公网安备:61019002000763

微信公众号

监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