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 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yjj/2023-00124
陕食药监办发〔2016〕137号
废止
2016年11月16日 00:0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收回和发还药品GSP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中收回和发还药品经营企业GSP证书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批发、零售)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收回和发还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收回和发还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违反GSP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向发证机关建议收回GSP证书。
二、收回证书适用范围
(一)国家总局在药品飞行检查中,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
(二)省、市(区、县)局组织的药品日常检查、药品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认定企业检查结果严重不符合GSP规定的;
(三)其他检查中认定需要收回的。
三、收回GSP证书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依据《陕西省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批发、零售)》中的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一)严重不符合GSP规定:有严重缺陷项或主要缺陷项≥10%,主要缺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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