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解读
yjj/2021-00092
有效
2021年08月25日 16:38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其中一项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完善了听证程序,包括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组织程序、延长听证申请期限、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等内容。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于2021年7月2日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我局修订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制度共四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依申请听证、依职权听证、附则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申请听证的范围和依职权举行听证的范围。
二是对行政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听证人员的组成、职责和义务,明确了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和权利义务等;
三是对行政听证的告知、提出、启动和举行的具体程序、要求以及时限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是对行政听证过程中的回避、中止、终止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扩大了听证范围,本次修订将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两种行政处罚纳入了听证范围,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相对人权利。
二是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期限由3个工作日延长至5个工作日,同时将送达听证通知书的时间由“举行听证前7日”修改为“举行听证前7个工作日”,进一步完善、优化了听证组织程序,延长了听证申请人行使听证权利的期限,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增加了“省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等内容,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作出决定。
四是结合本省药监系统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各地药监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组织听证的,由药监分局参照本制度自行组织;以省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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