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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报》:“三秦食药”专刊(六)
发布时间 : 2017-02-23 00:00    点击量:  来源:

 

  

 

形成部门合力严打食药违法        

 

 记者日前从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安办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24小时:食药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
  《细则》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细则》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种情形:可对食药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冯锋介绍,该《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食药违法人员的处理。
  《细则》中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这8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是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是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是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七是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八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等。公安机关对食药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拘留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4种情形:县级食药监部门执法办案时可请公安介入配合
  冯锋介绍,针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细则》也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时遇到下列4种情形之一,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案件查办工作。
  这4种情形分别是:一是遇到引发群体性事件,事态可能进一步升级的;二是执法检查中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三是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重,明显涉嫌违法犯罪,为避免证据灭失、现场被破坏;四是其他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提供支持和协助的。同时明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该《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多部门之间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张亮、张伟峰、俞海源)        

 

临潼区整治网络订餐市场9家违规餐厅被下线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陕西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从120日至11月底,西安市临潼区食药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清理取缔利用网络订餐提供餐饮服务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网络订餐行为,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此次清理整顿,执法人员对临潼辖区内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现场核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经营档案,督促网络订餐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制作、贮存、配送膳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给予依法查处,坚决取缔无照、无证从事网络订餐经营的“黑作坊”,杜绝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等情况;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严格核实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合法证照资料,并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
  截至目前,临潼区食药监局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330户,责令整改48户,网络第三方平台下线违规餐饮服务经营企业9家。(张亮、陈晓棋)        

 

汉滨区进高校普法培训食堂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改进学校食堂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安康市汉滨区食药监管部门深入安康学院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此次培训一是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特别是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及过程、新法提出的“新的理念”突出“严”、“罚”、“管”字深入解读。二是对规范高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贮存、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进行指导培训。三是结合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以及一些学校食物中毒案例,针对食品采购、存放、加工处理等重点环节,详细讲解了如何把控好高校食品安全。同时,对该校全体员工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二要严格把关,筑牢防线;三要人人自律,精益求精。以“安全、主动、热情”为食堂员工工作的座右铭,努力为师生提供安全食品、优质服务,确保师生能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满意。
  开展高校食堂安全知识培训旨在切实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增强高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通过此次培训,安康学院食堂从业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了食堂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准确把握,为安康学院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张亮、阎肃)        

 

麟游县为消费者买保险遇食品安全事件可获赔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麟游县食药监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从201711日起,该县辖区内食品经营、农村集体聚餐、各类食堂、食品摊贩、农家乐、小餐桌等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3人以上包括3人)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项将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每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每次食品安全事件赔偿限额60万元;每次事件死亡、伤残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件每人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基础保费按常住人口每位公民0.5元标准由政府托底购买保险服务。
  据悉,麟游县引入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保险机制,目的在于发挥保险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真正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助推器”、保障食品安全的“稳定阀”,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互惠共赢,推动形成政府、食品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张亮、丑晓辉、魏天仓)        

 

榆阳区重拳出击规范畜禽肉市场        

 

为切实加强畜禽肉质量安全监管,维护畜禽肉市场交易秩序和群众消费安全,榆阳区食药监系统开展的为期1个月的畜禽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日前结束。
  专项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加大重点环节、关键品种、私屠滥宰肉品,死因不明畜禽肉、非法添加食用物质肉品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此次整治范围为榆阳区群众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媒体报道较多的生鲜肉、牛肉、羊肉、鸡肉等肉品,重点检查进口畜禽肉、冷冻肉。专项行动期间,该局共检查批发市场经营户97户,农贸市场经营户61户,生鲜肉专营店120户,超市15户。针对此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部分畜禽肉店铺台账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索证索票意识弱、主动性差、严格性不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无畜禽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现象,监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畜禽产品给予相应处理,并进行追踪查处、悉心指导,限期责令整改。(张亮、申塑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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