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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五部门合力严打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 2017-02-25 00:00    点击量:  来源:

日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食安办5部门联合下发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24小时:食药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

《细则》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细则》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种情形:可对食药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

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冯锋介绍,该《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食药违法人员的处理。《细则》中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这8种情形分别是:一是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是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是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是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七是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八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等。公安机关对食药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拘留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4种情形:县级食药部门执法办案时可请公安介入配合

冯锋介绍,针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有行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细则》也明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时遇到下列4种情形之一,应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通报。这4种情形分别是:一是遇到引发群体性事件,事态可能进一步升级的;二是执法检查中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三是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重,明显涉嫌违法犯罪,为避免证据灭失、现场被破坏;四是其他需要公安机关依法提供支持和协助的。同时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对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张伟峰 俞海源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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