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化妆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陕西省未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