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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9-26 10:16    点击量:  来源: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局信息发布工作管理,规范信息发布程序,严明信息发布纪律,结合原省食药监管局党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食药监党发〔2018〕1号)要求,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发布内容

省局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行政监管信息、工作动态、文件通知、公示公告、行政审批信息、政策解读和预警交流信息等。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发布政务信息或宣传解读信息时要充分考虑受众需求。省局简报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在省局网站发布信息时,除全省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外,一般性工作会议、例行性的调研活动和常态化的督导检查,字数不超过600字。省局领导如果就某一地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某一品种领域或某个具体事项,在短时间内进行集中调研,一般不单发信息,在调研结束后,由具体负责处室结合调研情况,报送一条综合性的调研信息。省局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重要政策解读、监管信息发布、成果展示、先进典型宣传、药品科普知识以及舆情热点事件回应等信息,根据发布内容可多配2-3张图片,同时严格控制篇幅。

涉及到省局领导的活动信息,把握“多写事少写人”的原则,注意信息标题尽量避免体现领导姓名和职务,根据局领导活动主要内容拟定标题。信息中反映省局领导讲话时不作“xxx发表重要讲话”表述,文中不体现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参与人员姓名和职务。除能够反映全省重点监管工作部署、重大治理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阶段性成果以及创新举措等情况外,一般性工作会议、例行性的调研活动和常态化的督导检查,只做内部信息发布,不做新闻报道。对省局确定的重大督导检查活动,可根据督查结果视情发布综合性新闻报道。一般情况下,省局领导有关调研、检查等活动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

二、规范信息发布渠道

省局信息发布主要有以下方式:简报发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媒体平台发布和媒体平台发布。省局办公室负责省局信息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承担简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和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和审核,对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质量和新闻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适的发布渠道。涉及全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工作,由省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涉及到省局和直属单位的新闻采访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和安排,采访口径以及组织媒体采写或拟投送给媒体刊发的新闻信息稿件,由受访部门和局办公室共同审核,重大、敏感信息或涉及局领导本人的信息应报局领导审定。严禁个人私自向社会和新闻单位提供与监管工作有关的信息(个人文学作品不在审核之列),省局领导个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

三、规范信息发布时间

信息发布应具有时效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倡当日事当日清,避免拖延。原则上,药品监管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当日对外发布,特殊情况延期发布的应报请局领导批准。需在省局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信息,每天下午4点前报省局办公室,4点后上报的信息次日推送。一般情况下,信息拖延超过事情发生时间2天(含)以上,省局微信公众号不再进行推送。需要省局网站发布的信息,报送时间超过事情发生时间3天(含)以上,省局网站也不再进行发布。

四、规范信息发布研判

各单位在发布信息前,对涉及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药品舆情事件或安全查处等敏感信息,要加强与办公室沟通协商,加强信息发布后的舆情研判,科学预测信息发布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前明确应对措施,严防因信息发布把关不严,对负面问题评估不到位而引发问题。

对涉及监督性报道采访和舆情事件,根据“谁监管、谁负责,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各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答疑解惑和舆情回应工作。对不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私自发布信息引发的舆情,在妥善应对处置的同时,实行责任倒查,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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