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省局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已经局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问题导向、重点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 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快捷、简便、易行的特点,发现并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监管需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状况,制定年度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快速检测总数、检测品种、检测项目以及抽样覆盖的行业类别、时间安排、信息报送等内容。
省局可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监督抽检及舆情等情况,开展专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品种和项目。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应购买样品,抽检单位不得收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的任何费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检测人员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积极探索建立省级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平台,及时统计分析全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科学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根据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状况,设置相应规模的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中心(室),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第九条 快速检测中心(室)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教育培训、设备管理、耗材管理、检测方法选择与确认、工作规程、文档管理、信息报送等内容。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中心(室)应配备2名以上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快检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检测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职责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制定年度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并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完成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任务。
(三)负责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督促考核下级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五)负责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
(六)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室)职责
(一)执行快速检测工作计划,承担辖区食用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工作。
(二)负责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快速检测数据进行统计汇总,查找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微软用户1]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职责
(一)熟悉快速检测工作方法、规程,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技能。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出具《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单》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不合格结果告知书》,对快速检测结果负责。
(三)妥善保管快速检测有关原始材料,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将快速检测数据录入系统。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快速检测中心(室)应单独设置,面积应满足快速检测工作需要,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施,工作台、地面、墙面以及温湿度应符合快速检测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快速检测中心(室)应根据工作需求,除配备基本的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和试剂外,还应配备肉类、水产品等专用快速检测设备。
第十七条 快速检测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试剂等,应在省局或农业部门评价公示名单内选择。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快速检测方法评价。
第十八条 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应建立使用台账,并定期维护。试剂应建立使用台账,并按规定条件保存。
第五章 抽样
第十九条 快速检测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能真正反映该销售者同一品种的质量水平。抽样对象和抽样品种由组织开展快速检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样品的抽取采用随机方式。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应在下列场所抽样:
(一)集中交易市场
(二)商场、超市
(三)便利店
(四)食用农产品展销会
第二十一条 快速检测抽样应覆盖辖区所有销售者。 抽样时间和频次应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监管部门确定。节假日或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增加抽样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二条 快速检测的抽样一般按食用农产品的最小个体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抽样量。
第二十三条 快速检测应覆盖辖区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水发产品、豆芽、禽蛋类和菌类。其中肉类和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应占年度任务总量的3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快速检测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销售者,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样销售者出示执法证件和《快速检测抽样(告知)单》(附件一),并告知抽样的目的和快速检测项目。由抽样人员根据快速检测的需要,在销售者经营场所或仓库抽取样品。
第二十五条 样品应当在销售者现场或在快速检测中心(室)进行检测。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都必须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需要在检测中心(室)检测的样品,抽样人员应以妥善的方式现场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销售者印章或签名的封条,封条上应注明销售者名称、抽样人姓名、抽样日期及时间(附件二)。
第六章 检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
第二十七条 快速检测项目应根据不同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及快速检测技术确定,省局可根据工作情况开展专项快速检测品种和项目。快速检测项目应参考以下内容。
蔬菜:氧乐果、甲基对硫磷、克百威。
水果:氧乐果、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
畜肉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禽肉类:硝基呋喃代谢物(AMOZ、SEM、AHD、AOZ)、四环素、土霉素。
水产品: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喹诺酮类、磺胺类。
水发产品:甲醛、过氧化氢、工业碱。
豆芽: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
禽蛋类:苏丹红。
菌类:荧光增白剂、百菌清。
第二十八条 快速检测人员应独立操作,检测过程应遵守操作规程,并及时记录,不得事后追记或誊写。
记录包括:快速检测对象、品种、项目以及时间、地点、检测依据和方法、判定依据、仪器名称、检测人员签字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快速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及时出具《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单》(附件三)。
第三十条《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单》应有检测人员的签名,并加盖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单位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经快速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品种,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监管部门及时向销售者送达《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告知书》(附件四),销售者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对销售者提出异议的,复检由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工作的监管部门抽样,同销售者一并送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三条 快速检测人员不得出具虚假不真实的快速检测单。
第七章 结果处置
第三十四条 快速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辖区监管部门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及时发布经快速检测确定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定期向销售者提示高风险食用农产品产地、品种等信息。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高风险和重点食用农产品品种快速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上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并在销售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牌(栏),公示本市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情况。
第三十七条 快速检测工作的数据资料、统计报表、计算机文档等相关文件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所有快速检测记录,单据应定期进行分类装订,保存2年。
第八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局每年应组织对全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考核。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中心(室)工作开展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省局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滞后或在工作过程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检测车、检测室、检测箱为载体,利用快速检测仪、检测试剂、试纸等,通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判定其是否涉嫌不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方法。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7年3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