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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培训要求的通知

  • 索引号

    20190731-0919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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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态

    有效

  •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7日 00:00

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培训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年08月07日 00:00    点击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规定的对各类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要求,切实增强食品安全培训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负责人。
    (二)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食材采购负责人、餐厅经理、厨师长。
    (三)单位食堂负责人、食材
采购人员、厨师长,服务农村家宴的流动厨师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项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与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实务及风险防范、食品企业内部管理解析、不同类别食品安全知识、案例教学等。
   
三、培训方式及资质审核
 
  为确保学习效果及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培训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形式。
    (一)线上培训机构应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培训中心审查认可,能够具备应有的培训能力:课程体系完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年;支持PC端和移动端学习,课程能实现断点续播、禁止快进、远程监控等功能;学习系统稳定、可提供完整学习、考试全程记录,监管部门能够随时抽查考核成绩,培训档案可以联网查询。
    (二)线下培训机构要求培训课程体系完善,课程大纲、师资队伍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培训中心报备。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年,具有固定培训场所,培训痕迹(包括培训考勤、考核试卷、影像记录等)能够随时查阅。
   
四、考试及证书
    需要经过培训的相关人员须持有效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培训中心统一设计印制,各使用单位根据需求申请领用。
   
五、培训考核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相关需要培训的从业人员的培训率不得低于70%。各类食品企业换发许可证和申办新证时,应把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及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情况纳入审核内容。
    (二)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把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完成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检查内容,对不按要求完成法定培训的食品企业,责令改正或依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 年7 月3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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